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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规定,2012年12月27日修改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在今年7月后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规定的,在计发今年7月后的工资时,应当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办法。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在2012年12月28日修改决定公布后至2013年6月30日修改决定生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今年7月后应按照修改决定执行,也就是说,可以继续派遣,但要同时遵守同工同酬、工作岗位“三性”和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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