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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去年11月,小李与济南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通信公司工作。今年8月,小李向通信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派遣公司知道情况后,要求小李立刻回单位说明情况,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小李认为自己已经向通信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也已解除,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说法】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而非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的劳动者向其提出的辞职。本案中,小李向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通信公司提出离职,就算获得通信公司的批准也是无效的。
最终,仲裁委对小李的主张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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