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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5年3月,宝安区某劳务派遣公司电工周某被派遣到沙井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电工检查维修工作。3月22日,周某在从事线路检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死亡。电子科技公司在第一时间将周某送到医院并立即通知安监部门和劳务派遣公司。区安监部门对该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电子科技公司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周某是在用工单位(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应由电子科技公司承担,两公司相互推卸责任。区安监部门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用工单位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了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劳务派遣属于近年来产生的新生事物,不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减少或规避企业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因属新生事物,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此并没有进行约定,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事故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存在一定争议。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改变了这一局面。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的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法首次明确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员工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需要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发生事故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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